江西多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021-01-04 11:19:24 来源:南昌新闻
1
听新闻

近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办学要求及办学行为,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小学在职教师

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根据《意见》,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许可和注册登记的,且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省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以及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等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自然人以及联合举办者。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变更举办者,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对不符合相关设置标准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

从事艺术培训

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学校”字样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行业表述为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修、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可以体现办学特色等;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中心”,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不得在地下室等

有安全隐患场所办学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避开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比如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一处,所在楼层不超过5层。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对建筑面积达标且不到300平方米的,相关部门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消防技术指导,由教育部门核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

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与培训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所聘任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所聘任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该类别相应资质。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