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做好2020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北京市教委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在2021年的特级校长评审中,将探索建立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制度,设置本次特级校长评审指标的20%作为校长流动专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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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校长职级
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
为做好2020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教工〔2019〕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对象
北京市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教学校和工读学校、大学附中附小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性质公办园和民办园)、职业高中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中,2020年12月31日前在岗尚未到达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在职在岗的正职校(园)长(含党组织书记)(以下统称“中小学校长”)。
非区教委所属中小学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中小学校长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二、认真做好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
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在开展评审、认定工作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风险,但高级、中级校长评审工作应保留面试答辩环节。
各区要根据本区中小学校长总人数,认真测算高级、中级和初级校长评审的指标结构,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区校长队伍建设实际,严格控制高级校长结构比例,预留出未来发展空间。
各区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区评审认定的人员名单,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各区健全完善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评价制度、中小学校长绩效工资制度、中小学校长奖惩机制、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制度、中小学校长培训制度等六项制度情况,请一并报送。
三、统筹考虑特级校长人选推荐
市教委将根据全市中小学校长总人数测算、下达各区特级校长推荐指标,并于2021年上半年组织特级校长评审,特级校长指标控制在特级校长总指标的60—70%,预留出每两年的晋升空间。(各区推荐指标另行下达。)
在2021年的特级校长评审中,将探索建立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制度,设置本次特级校长评审指标的20%作为校长流动专项指标,经过评审认定后直接到本区对口合作交流的郊区学校、农村学校(乡村和镇区学校)或新建学校支援工作,须全职流动到郊区、农村学校工作3年。
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可结合本区校长队伍建设实际,对本区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流动的校长或需破格推荐的特别优秀的校长,向市教委人事处申请人才流动,流动校长不占本区特级校长推荐名额。
四、工作要求
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涉及校长队伍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须聘请外区人员,以及本市高校中从事基础教育研究和管理的人员的要求,组成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审工作,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各区评委会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条件,名单须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各区在评审过程中,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标准,认真细致做好申报、认定、评审、推荐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评审认定工作严格规范、公平公正、积极稳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