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小学全面取消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
2021-04-28 11:21:37 来源:广州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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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称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全面取消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穗教规字〔2021〕3号

为落实国家和省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各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统筹做好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履行控辍保学责任,健全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市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按照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进行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全面取消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各区应优先发展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学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短期内确因公办学位供给不足时,各区应向民办学校购买或补贴学位,满足相关学生的入学需求。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特殊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解决的,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解决建议,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其公办学位,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为其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学位。

(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和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释疑,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进一步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简化审核材料和程序,优化服务水平。

(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资料审核、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等)、录取、注册等各项工作。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公布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二、小学招生

(八)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招生信息发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办、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当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所有的公办小学均按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地段招生。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小学布局调整,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小学,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并原则上提前一年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报当地区政府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之后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进行少量微调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审慎论证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报当地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告。以学校为单位,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5%以下,并逐年减少。

(十一)公办小学入学程序。全市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则上于当年5月5日至10日(具体时间以当年度公布为准)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生效后,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适龄儿童获得录取资格。从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学校按照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组织新生注册。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下旬向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补报名申请,补报名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十二)公办小学学位安排。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实际居住有效文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拆迁协议、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地址一致。“人户一致”具体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三)民办小学入学程序。民办小学原则上面向属地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不得跨区招生。民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小学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当年度公布为准)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相关情况,完成学生报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

三、初中招生

(十四)招生信息发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办、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初中招生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当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五)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地理状况、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初中布局调整,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初中,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并原则上提前一年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报当地区政府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之后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初中招生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审慎论证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报当地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告。每所划片入学的公办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十六)公办初中招生方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公办初中的招生方式。公办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或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招生,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多校划片的学校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单校划片的学校采用对口直升、划分地段的方式进行招生。

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方式应与辖内其他区属公办中小学一致,即采取由属地区确定的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方式进行招生。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采取“学生自主报名,学校组织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由学校制订具体招生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严禁择优性质的电脑派位、集团化办学择优直升、九年一贯择优直升及其他择优直升的做法。

(十七)公办初中学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购买的学位)毕业的学生及政策性照顾学生,在毕业学校所属区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区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各区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际居住有效文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拆迁协议、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经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在户籍所在区升学。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民办小学毕业或在外市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可回户籍所在区升学。

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八)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初中原则上面向属地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不得跨区招生。民办初中招生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初中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下旬(具体时间以当年度公布为准)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相关情况,完成学生报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初中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

四、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十九)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学生的范围和条件。经居住地所在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由该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具体对象及条件见附件2。

(二十)对于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区根据本区规定条件纳入保障性入学范畴,为其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或纳入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范畴,平等享受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务。

(二十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持当地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由实际租住地所在区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的,由各区结合实际按来穗人员积分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逐步实现对申请人合法租房情况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二)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二十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继续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

(二十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十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有关政策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二十六)具有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户籍的“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可于当年5月5日至12日工作日期间向广东华侨中学申请报读初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广东华侨中学确认录取并为其建立学籍。

(二十七)各区应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积分制为主要办法,积极稳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确保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安排随迁子女就学的目标。各区要结合本区学位实际情况,尽其所能安排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有条件的区要在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基础上,逐步简化优化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条件和程序,尽可能为随迁子女就学提供便利化服务。

五、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

(二十八)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或舆情线索,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严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咨询公司、微信公众号负责人等社会第三方组织参与招生、虚假宣传等破坏教育生态行为。对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详见附件3)中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廉洁招生要求,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对被督导单位违规招生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对未落实国家、省和市规范招生要求,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区,予以约谈、通报批评。

六、其他

(二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十)《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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